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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、工信部:1月24日起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

2020/2/3 11:23

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

  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

  发改电〔2020〕19号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:

  2016年以来,部分地区备案实施了一批钢铁产能置换项目。但从实际情况看,一些项目产能置换手续不完善,有的存在“打擦边球”借机扩大产能的问题,一些项目在布局、规模等方面缺乏统筹规划,影响了钢铁产业健康发展。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加快推进我国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,经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(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)研究,现就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

  各地区自2020年1月24日起,不得再公示、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,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。未按本通知要求继续公示、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、备案钢铁项目的,将视为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报请国务院严肃查处,并作为反面典型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国通报。

  二、开展现有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

  各地区要全面梳理2016年以来备案的钢铁产能项目(中央钢铁企业项目由所在地一并梳理),并开展自查自纠,确保项目符合安全、环保、能耗、质量、用地、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,其中已投产的要确保被置换产能全部拆除到位。以上相关要求不落实的,已投产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,整顿不到位不得复产;已开工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建整顿,在整顿到位前不得继续建设。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暂停建设,在确认以上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前不得开工。自查自纠结果(包括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、每个项目的上述各项要求落实情况、存在问题及查处整改情况等)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。

  三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

 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安排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会同有关方面,研究制定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、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。相关政策措施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后印发实施。

  四、加强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

  各地区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地区各级相关单位,并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,加强监控,从严管理,违规必须坚决整改、问责处理。京津冀等环境敏感地区要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,确保不断提高超低排放达标比例、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、取得实效。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相关部门,对各地区已经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和备案的钢铁项目进行抽查,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,并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。

  特此通知。

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

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

  2020年1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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